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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壹部 布衣天子 第28章 汉文帝刘恒 帝王的忧虑(第3页)

惠帝、吕后诏举“孝弟力田”,察举开始有了科目。

汉代察举制度,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开始,他下诏要求“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”,并且定下了“对策”(考试)和等第。

武帝时“察举制”达到完备,各种规定相继推出。

其后,各种科目不断充实,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。

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。

被举者经考试后,由政府量才录用,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,选出真正的人才,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,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。

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展和完善,到隋唐以后更展成“科举制度”,这一制度实行了3oo年之久,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。

折叠在汉代察举常科中,“孝廉”是最重要的一科,亦得人最多,出了许多名人。

“孝廉”之设,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,武帝下诏,“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”;显示“孝廉”起初不是常科,不被重视。

后来,“孝廉”规定为岁举常科,才受重视,渐显重要。

孝、廉有“孝子廉吏”的意思。

“孝”是指孝敬父母;“廉”是指清廉勤政。

这是古时对官吏的普遍要求。汉代“孝廉”,大部分是通儒学的高官及富豪子弟。

举“孝廉”之后,前程远大,升迁较快。

“孝廉”出身的官吏,更被认为是“正途”、“清流”,很被看重。起初举“孝廉”是以郡为单位。

察举岁科之一“秀才”,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讳,改作茂才(茂材)。汉武帝元封五年下诏:“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”,这是此科之始。

后来,宣帝、元帝时均有诏令,举“茂才异等”。

西汉时,茂才并不是岁举常科。

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诏令:“三公举茂才各一人”,“监察御史、司隶、州牧,岁举茂才各一人”,此后才为岁举,往往与“孝廉”并称,表明其重要性。

不同之处是,“孝廉”为郡举,“茂才”是州举,所以数目是后者少、前者多,建武十二年总计岁举“茂才”才约有2o人。

“茂才”多为现任官吏,如西汉的茂才萧咸是丞相史。

这些现任官吏举“茂才”后,因本身资历高,多起用为县令(千石)。“孝廉”则多为郎官,六百石。

还有不少人先举“孝廉”,再举“茂才”。

“茂才”中有许多升至高位,成为汉代名臣。如东汉的周举,官至光禄卿,为“八俊”之一。

“廉吏”是汉代察举岁科之一。

“察廉”就是察举廉吏的意思,不是指“孝廉”。

被举为“廉吏”者,多为低级官员,被举后,按原职升补;而举为“孝廉”者,一般皆入朝为郎官,这是主要区别。

而“廉吏”与“孝廉”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别,又可概括成以下四点:

“廉吏”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,而“孝廉”则是郡国向中央“贡士”之科目;“廉吏”限于“斗食”至“六百石”之吏员,而“孝廉”则开放予所有吏民;“廉吏”一般根据本秩(职位)直接迁补,而“孝廉”一般要入三署为“郎中”;“廉吏”之“举主”范围广泛,包括郡守,而“孝廉”之“举主”仅限于郡守、国相。

“廉吏”一科,大约在汉武帝之前就有了,之后逐渐明确,成为一种岁举常科。

被举的“廉吏”,最初都是小官,大概他们忠于职守,特别是为官清廉,才被“举主”看中,作为察举的对象。

汉元帝永光元年春二月:诏丞相、御史举质朴、敦厚、逊让、有行者,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。

据上述元帝诏书的内容,说明“光禄四行”的几项重点:

从永光元年开始,才有推举“光禄四行”一科;质朴、敦厚、逊让、有行(或作节俭)是四种品行,也是“光禄四行”的选拔标准;“光禄四行”为岁举常科;“光禄四行”的举主为丞相、御史,被举者为光禄勋的属官;光禄勋每年依此科考核(第)他的属官。

汉武帝时,改“郎中令”置“光禄勋”,掌管宫廷宿卫及侍从之事,属官有光禄大夫、大中大夫、谏大夫、谒者等。

具上述四种品行的,通常是一些忠厚质朴的人,他们老老实实任职,没有什么突出成绩,长时间也没有得到提升,所以设立此科,每年从他们之中选拔一至两人,予以升迁。

古代比较贤明的君主,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无私、敢于直言的大臣,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处,以便更好地治理国家。

汉代察举制度设立“贤良方正”科,就是这个原因。

“贤良方正”是最主要的特科,始置于文帝二年,目的是“纳天下言”,即广泛听取对国政的意见。

帝王们当时普遍认为,生天地灾异,是自己犯了过失,即“人主(皇帝)不德,布政不均”。

所以,这一科常常是在灾异生之后举行。

而“贤良方正”又多与“直言极谏”相连,这是皇帝“求言”的一种方式,所以称作“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”,汉代的皇帝大多开过此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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